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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A,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C: 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08-25 10:20    点击次数:191

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八月                   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浙江 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 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6月26日证监许可[2024] 986号文《关 于准予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 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等。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市场情况下,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具体 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 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 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 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 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 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 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 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         录                 一、绪言   《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指《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人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业务规则》: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数所得价值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 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 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 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 号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95345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盛建龙先生,董事长,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高级会计师。 月起在浙商证券工作,曾任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吴承根先生,董事,硕士。1983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 浙江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期货监管办公室,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工作。2006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浙江省人民政府金信 证券重组工作组常务副组长。2007 年 1 月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曾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 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钱文海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经济师。曾任杭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科员,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党委委员,总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营产业部经理,浙江省交投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 委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晖先生,董事,本科。1991 年 8 月大学毕业分配至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月至 2002 年 10 月,在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浙江信托改制)工作, 历任第一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管理部负责人。2002 年 10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投资银行部负责人。2005 年 9 月至 2006 年 9 月任苏泊尔集团总裁助理。2006 年 9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浙江大佳控股集团 副总经理。2007 年 8 月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固定收益总部 负责人、债券投行总部负责人、债券投行总监并参与经营管理层工作、董事会秘 书,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南生先生,董事,硕士。2009 年 7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中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理财顾问部总经理、福建分公司总经理、绍兴越王城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2017 年 1 月至 2021 年 2 月任浙商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事 业部总经理;2021 年 3 月至今任浙商证券总裁助理兼任财富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邓宏光先生,董事,硕士。2002 年 6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天同星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 2003 年 2 月至 2005 年 4 月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所所长助理。2005 年 4 月至 2011 年 3 月,就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副所长。2011 年 3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研究所所长。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 年 7 月至 事会秘书,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俊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杭州汽轮机厂科员、中国投资银行杭州 分行科员、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公司财务总监、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海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杭州大策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杭州智达信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长泉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新华机器厂科研所助工、杭州市第六律 师事务所律师、杭州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下城区司法局行政人员。现任 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银行高新支行客户经理、经营性支行 行长、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团队主管、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 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 业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杭州钱江人才开发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浙江钱江综合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监事   许向军先生,监事,本科。1998 年至 2000 年在浙江联创软件有限公司任助 理工程师;2000 年至 2002 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02 年 至 2010 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科长、副处长;2010 年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技术总监。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浙江浙商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盛建龙先生,总经理(兼)              ,董事长,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国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专户投资组合负 责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总部总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石磊女士,副总经理,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金 融部营销部经理、私人银行部业务管理部经理、票据融资部经理、金融同业部副 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专家兼副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黄玉锋先生,首席信息官,本科。曾任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经理、天源证券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浙商证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信 息技术事业部负责人、信息技术开发部总经理、网络金融部总经理。2022 年 9 月至今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信息技术事业部负责人、信息技术开 发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楼敏女士,财务总监,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高级项目经理;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副经理、 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杨锴先生,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兼),硕士。历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 院法官助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总监;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兼)、合规风控部行政负责人(兼)。   高存先生,首席风险官、硕士。曾在复华集团、山西证券上海东大名路营业 部任职,2002 年 11 月至 2013 年 4 月历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浙商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业务主管、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四川中路营业部负责人、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理(主持工作)、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风险官、综合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周文超,硕士,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 研究员、套利交易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员,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9 年 8 月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21 年 4 月 26 日起任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和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1 月 29 日起任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6 月 28 日起任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证券从业资格。 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和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具体如下:   权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助理周涛先生担任,委员包括:基 金经理宋青涛先生、马斌博先生、周文超先生;   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副总经理陈国辉先生担任,委员包括 基金经理蔡玮菁女士、基金经理程嘉伟先生、舒叶先生、姜金香女士。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 3 名 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 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 与风险控制。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 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 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江苏银监局苏银复〔2006〕4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7.6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张瑞、陈添   联系电话:025-58587245、025-5181124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江苏银行于 2007 年 1 月 24 日挂牌开业,是全国 20 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之一、 江苏省内最大法人银行,总部位于江苏南京。2016 年 8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600919。   江苏银行始终坚持融创美好生活使命,致力于建设“智慧化、特色化、国际 化、综合化”的服务领先银行。截至 2023 年三季度末,资产总额达 3.34 万亿元。 在 2023 年全球 1000 强银行排名中列第 68 位,蝉联全球银行百强,在 2023 年全 球银行品牌 500 强榜单中列第 71 位,当选“联合国环境署金融倡议组织银行理 事会”中东亚地区理事代表。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江苏银行资产总额为 33363.45 亿元,各项存款余 额为 19033.38 亿元,各项贷款余额 17894.12 亿元。2023 年三季度,江苏银行实 现营业收入 586.78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56.54 亿元。2023 年三 季度末,江苏银行不良贷款率 0.91%,拨备覆盖率 378.12%。   江苏银行下辖 17 家分行和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苏银理财有限责任 公司、苏银凯基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江苏丹阳苏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4 家子 公司,机构实现了江苏省内县域全覆盖,业务布局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三大 经济圈。营业网点 530 余家,员工 1.6 万余人。   江苏银行的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获得江苏省委“先进基层党组织”、 江苏省委省政府“江苏省优秀企业”、原中国银保监会“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 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             《金融时报》                  “最具竞争力中小银行”                            “最具创新力银 行”等多项荣誉称号,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银行”, 入选福布斯世界最佳银行榜。入选《财富》中国上市公司 500 强,排名第 197 位,列城商行榜首。   江苏银行高度重视资产托管这一战略性新兴业务,持续强化大资管时代下的 资源整合、协同作战,对内紧密串联“大公司、大零售、大金市”三大板块,对 外主动拥抱“货币、资本、信贷、外汇、互联网”五大市场,发挥“信息汇聚中 心、资源整合中心、产品设计中心”的综合优势以及跨市场、跨条线、跨客群的 纽带作用,着力使托管服务从投资链条的后端向各个环节渗透,加快由基础性服 务向综合型增值服务转变,形成“基本客户群体规模化、托管业务产品多元化、 系统运营智能化”,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流程、立体化的托管综合服务。   葛仁余,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现任江苏银行党委 书记、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分行计算机处科员、科技处处长助理、副 处长,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运行中心经理,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信息技术 管理部总经理,南京银行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党委委员。   吴典军,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江苏银行 党委委员、副行长。曾任农发行连云港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党委办公室主 任、营业部经理,农发行江苏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 副主任(主持工作), 江苏银行办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党委办公室主 任、宣传部部长、董事会秘书。 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证监许可【2014】619 号)。   江苏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 2013 年 6 月,为总行一级部门,负责全行 范围内资产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团队、营销管理团队、 产品管理团队、风险管理团队、估值核算团队和资金清算团队,形成了较为完善 的组织架构。江苏银行 17 家分行均已成立金融市场部,从业人员合计近 150 人; 北京、深圳、上海等省外重点分行下设资产托管部(二级部),17 家分行实现资 产托管团队的全覆盖,有效健全了分行层级托管业务的专业化管理体系,业务人 员来自于自身培养以及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 律、IT、管理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本科以上学历覆盖率 100%,硕士以上学 历覆盖率 60%以上,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 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熟知国内外证券基金市场 的运作。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 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 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 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实现了除企业年金、社保基金以外的全 产品覆盖。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为各 类客户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作为一项不消耗资本的真正非息与转型业务,在全行战略指引下,资产托管 业务在推动江苏银行创新转型、提升综合竞争力的作用逐步显现。近年来,在加 快创新转型的大背景下,江苏银行资产托管部从分设成立以来,以“托管+”思 维为指引,发挥跨市场、跨条线、跨客群的纽带作用,加快创新业务模式,着力 调整业务结构,持续强化风险管控,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 了规模和效益的跨越式发展。在公募基金托管等重点领域超过了部分股份制银行, 迅速成长为一家能满足客户多元化、个性化需求的专业托管银行。   凭借着专业高效的服务以及迭代创新的能力,江苏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得到了 监管部门、市场同业及合作客户的高度信任和充分认可,相继获得《中国证券业 年鉴》编辑委员会颁发的 2016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银行奖、2019 年东方财富风云 榜年度最具潜力托管银行奖、《经济观察报》主办 2019-2020 年度卓越资产托管 银行奖。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江苏银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达 4.35 万亿元,规 模增速实现双位数增长,为 10.14%,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继续居城商行 第 1 位。2023 年,重点聚焦打造公募基金托管细分领域市场品牌,不断健全完 善协同联动机制,全方位整合资源做托管,进一步巩固提升比较优势,托管只数 超 100 只,托管规模和中收位居城商行双第一。   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托管 134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 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4.35 万亿元人民币。   江苏银行最近一年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江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信评委函字[2023]跟踪 0545 号),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稳定,表明资信水平良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系统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基于自我评 估和管理的业务/职能部门;第二层次为总行内审部和风险管理部等风险管理部 门;第三层次为总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共同构筑了银行托管业务的风 险控制体系。在具体操作层面已经建立了包括指令分类审批、账户强控制标识、 重复可疑指令提醒、头寸监控、投资监督、系统监控、事中监督、客户风险识别、 指令多维度校验等多种风险防范机制,拥有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1)全面性原则。江苏银行通过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的方法,将风险 控制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确保不留有任何隐患死 角。   (2)预防性原则。江苏银行通过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 位为主体,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类 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江苏银行总分行业务团队通过严格履行行内托管规章制 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若发现问题隐患,第一时间启用应急预案进行 化解。   (4)独立性原则。江苏银行建立了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与托管业务执行 机构的独立运行体系,通过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分别独立履行岗位职能,保证内 控机构工作不受干扰。   资产托管部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制订严格、清晰地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定 期进行风险评估,并经常性与风险管理部、内审部进行沟通。内容包括:建立部 门内控制度和监督、评估程序;建立部门风险识别方法、指标体系、测量方法及 控制方法;定期评估守规情况;报告违规、风险事项发生情况;根据规定处理和 解决风险事项。   风险管理的评估:定期对资产托管部门工作领域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系统、 全面的自我评估,同时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内审部对专 项重要风险内容进行独立审计或评估。   风险管理数据库:建立风险管理数据库,对风险管理的政策、主要风险指标、 定期风险评估报告、风险事件处理和分析报告、风险管理案例、风险管理相关决 定等进行分类保管和长期积累,开放给有关业务人员使用,使之成为风险控制的 重要支持平台。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实行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制,总行托管业务的各项文件、法 律文本、合同签署、重大信息披露等,必须由江苏银行法定代表人执行或其授权 人代为执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岗位和人员,在执行有关业务 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江苏银行有关规定和市场通行原则、惯例,签署相关资金清 算、头寸调拨、账户管理、交易席位管理等协议,并严格执行有关协议。据此, 江苏银行制定的相关托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有:(1)《江苏银行内部控制评价 管理办法》;      (2)        《江苏银行内控监测与审计数据分析系统管理办法》;                               (3)                                 《江苏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4)《江苏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 险管理办法(试行)》;           (5)             《江苏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准则(试行)》;                                   (6) 《江苏银行资产托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个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俞绍锋   电话:(0571)87901972   传真:(0571)8790258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20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倪益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倪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6 月 26 日证监许可 [2024]986 号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其中,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不含认 购费用),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 年,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 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某类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暂不开通相互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本基金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 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 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 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 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 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一)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十二)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 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十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 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2.00)/1.00=98,816.23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 率为 1.20%,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 元,可得 98,816.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若 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2.00)/1.00=100,002.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 元,可得 100,002.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 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 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且基金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 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 申购费)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如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则不受上述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累计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等进行限制,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 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 A 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 笔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 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 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T)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 日          1.50%       A 类基金份额                   T≥180 日           0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T)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 日          1.50%       C 类基金份额    7 日≤T<30 日        0.50%                    T≥30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按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90 日但少于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 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560=9,469.7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0 元,可得到 9,469.7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期间为 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4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1.0340=103,400.00 元   赎回费用=103,400.00×1.50%=1,551.00 元   赎回金额=103,400.00-1,551.00=101,849.0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间为 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资产净值。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者单日累计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6、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资产净值。 利益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 施如下: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 20%(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 上述(1)、(2)方式处理。   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 赎回或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日,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公告。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登 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履行适当程序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业 务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份额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品种)、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红利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行业细分、公司价值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 理全过程中。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1)红利主题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满足以下三项特征的股票作为符合红利主题的股票,构 建基础股票池: 股息率(现金分红/市值)处于市场前 50%; 不存在重大异常的非 ST 及非*ST 股票。   当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关准则发生变化,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 红利主题界定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关注红利主题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机会,将采用自下而上的 基本面研究,再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重点挖掘优质的高分红企业 进行投资。   在定性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产业发展趋势、行业竞 争格局及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判断,重点关注股息率高、公司规模和业务体量处于 行业前列、估值合理、盈利质量高、现金流良好、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产品或服 务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公司治理完善及分红政策稳定等优势的上市公司。   在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采用定量因子对上市公司进行横向比较,择优 选股并构建组合,具体选股因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最后,基金管理人从组合仓位、行业占比、个股权重等维度,优化股票组合 配置,管理股票资产整体波动率。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 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目标主要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有效使用和管 理。在实际管理中,辅助配置短久期、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保持现 金资产以应对申购赎回资金流、交易成本等因素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 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审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 具,将严格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等,从而达到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 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 风险。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 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品种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 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 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密切跟踪经济运行情况,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对可转 换债券及其正股、可交换债券和对应股票进行综合分析;首先自上而下从行业进 行评估,再自下而上评估股票的估值、盈利和成长等因素,然后根据债券属性进 行综合评定,最终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遵循法律法规对 基金投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更新。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 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红利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1.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2.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2.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12.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财富指数(总值)收益率×15%+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红利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 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 只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 A 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中债总财富指数(总值)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 指数样本涵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银行间市场的各类券种,综 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 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及其投资业绩,也较好 地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产品定位,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与接受。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市场情况下,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4)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 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少 1 次、最多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 同规定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 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持有基金的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持有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情形;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 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 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 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 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九)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时; 认后暂停估值的;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 户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 风险、购买力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因素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为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或者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 易错误等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相关内容。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述资产均存 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 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应对赎回要求。极 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 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 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 将通过控制本基金规模、设置个券投资比例上限、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基金现 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的比例、调整个券的投资比例、审慎接受或确认赎回申请等 措施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机制、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 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比例为 6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红利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须承担该类红利主题股票类资产的特定风 险,其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 业竞争格局、企业分红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收益波动与市 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投资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 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 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 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 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 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 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 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 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 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 险。   首先,流动性风险方面,科创板的投资者门槛较高,且流动性弱于 A 股其 他板块,投资者在特定的阶段对科创板的个股可能形成一致性预期,出现股票无 法及时成交的情形;   其次,退市风险方面,科创板的退市标准比 A 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违反 相关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将直接退市,没有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两方面程序, 其面临退市风险更大,会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最后,投资集中度风险方面,科创板的上市公司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 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风险,若股票价格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特有的风险 如下:   (1)市场风险   国债价格的波动将可能影响国债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国债期货合约价格的 波动将直接影响基金资产净值;国债期货与现货合约以及国债期货不同合约之间 价格差的波动可能导致特定策略组合在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生不利方向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   国债期货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持仓组合变现的流动性风险和无法缴 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持仓组合变现的流动性风险是指持仓品种变现时由 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而造成变 现损失的风险;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指当国债期货业务支付现金的 义务大于组合现金头寸而发生流动性危机的风险。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发行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由于国债期货业 务持有的合约均为中金所场内交易的标准品种,因此该业务的信用风险较小。   (4)合规性风险   国债期货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可能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门 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 规定阀值等方面的风险。   (5)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 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6)国债期货实物交割风险   国债期货到期时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因此可能存在因实物交割导致被逼空的 风险。   (7)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失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 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 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 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 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 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 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认购、申购、赎回、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 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八)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九)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 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场外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基金财产有关凭证及基金管理人交付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 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中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 方式与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 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少 1 次、最多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 同规定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品种)、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红利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 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红利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1.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2.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2.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12.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 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按 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杭州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成立时间: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857 号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年01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379号、江苏银 监局苏银复〔2006〕423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 短期融资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 售贵金属、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 款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售汇、 代理远期结售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汇拆借;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网上银行;经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7.6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品种)、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红利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于本基金界定的红利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净值的 10%;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 2)、9)、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 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基金托管人的关联方名单以对外披露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中为准。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 或书面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 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 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或书面回函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 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产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6)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 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 约定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 托管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是否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 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 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以及 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需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和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资金到账情 况。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的基金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专户的银行预留印鉴需符合基金托管人管理规定。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 通过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托管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 划业务。 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 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证券经纪商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商开 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的名义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二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年度报告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定期报告(月度报表除外)文件应按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 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出 具复核确认书(盖章),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按规定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 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杭州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基金投 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对 账单等信息服务。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四)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95345   客户服务传真:(0571)87902581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务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3层   邮政编码:31002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5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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